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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吸煙(公眾衛(wèi)生)條例》之(禁止以無線電或視覺影像方式播放煙草廣告) (1998)
來源:香港
《吸煙(公眾衛(wèi)生)條例》之
(禁止以無線電或視覺影像方式播放煙草廣告)
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政府
[1998-04-01]
任何人不得為擬供公眾人士普遍接收而藉以下方法播放煙草廣告─
(由1994年第91號第12條修訂;由1997年第93號第13條修訂)
(a)以無線電波傳送聲音;或(b)以無線電或無視電以外的方法傳送視覺影像或聲音。